小孩不幸死亡,有死亡保險金嗎?普悠瑪事件引發的保險法第107條修法!


2018年普悠瑪事件導致5位小孩死亡,

但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

未滿15歲的小孩死亡是沒有死亡保險金的,

也因此有了這次保險法第107條的修法。


關於未成年人(簡稱:小孩)有沒有給死亡保險金,

歷年來就是吵很大的問題,

民國18年訂立保險法之後,

關於小孩的死亡保險金給付相關條文修改了很多次,

民國26年、52年、63年、81年、86年、90年、99年、107年還有今年109年都有修改。

這一條保險法修改次數可是數一數二的高呢!

詳細歷年修改內容可以參閱【立法院-保險法歷年條文及修改理由】



而且未成年人的定義,

在保險法中從民國18年的未滿12歲,

到現在民國109年的未滿15歲,

範圍是愈來愈大。



除了中間民國86年到90年有短暫刪除,

全面開放小孩的死亡保險金外,

其他時間幾乎都是設有限制的。



小孩的死亡給付,為什麼要限制??

 
民國18年最初訂立的法條是下面這樣

【保險法第63條(民國18年)】
十二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精神喪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保險人、要保人故意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五百圓以下之罰金。

對於小孩或精神喪失的人之所以要限制死亡給付,

最大的原因就是怕有詐領保險金的行為出現,

由於小孩或精神喪失的人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

有可能會為了死亡保險金而謀殺他們,

所以多數學者為了【避免道德危險】,

多反對給付死亡保險金。



另外一個理由是,

保險最大的作用是填補【經濟上】的損失

而不是填補【情感上】的損失

小孩生病,會有醫療費用上的開銷,

小孩身故,除了喪葬費用之外,沒有其他經濟損失。




但因為之前2018年普悠瑪事件重大出軌事故造成 18 人罹難,

當中有5位15歲以下兒童因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而沒有死亡保險金,

許多民眾和立委要求開放讓小孩也有死亡保險金,

才會有這一次保險法修法的出現。



這次修法只是針對小孩的【死亡給付】做修正,

其他的失能、醫療、防癌等等保險金給付是和這次修法沒有關係的。


這次保險法修了啥??

 
這次保險法修法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這篇文章僅針對保險法第107條的修正做介紹。


【上圖:保險法第107條現行法條、提案法條、通過條文】


原本107條的條文是

未滿15歲死亡,只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是返還帳戶價值。

例如幫小孩投保200萬死亡保險,

15歲前死亡只是退還保費,不會真的給付200萬。

這樣做是為了避免道德危險,

避免極少數有心父母謀害小孩詐領保險金。



而立法委員提案,

由於不可抗力的重大事故導致小孩死亡,

像是普悠瑪事件,

不會有道德危險,

應該要給付死亡保險金,

所以增加【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的死亡要給付死亡保險金。



但是什麼是【不可抗力因素】很難認定,

普悠瑪事件確定不可抗力,

落水溺死算不算不可抗力?

可能製造假溺水事件,很難查證。

因火災而死算不算不可抗力?

可能會製造縱火事件,很難查證。



所以後來的通過條文就不再以不可抗力因素當做標準,

而是統一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當作標準,

也就是61.5萬,

未滿15歲之前的死亡給付以61.5萬元為上限(也就是喪葬費用),

超過的61.5萬的死亡給付到等滿15歲才會發生效力。






這次針對保險法第107條修法,


民國109年6月10日公布後,將於民國109年6月12日生效。




學生團體保險也有死亡給付

 
除了商業保險外,

如果是高中職以下的學生會有【學生團體保險】

身故給付為100萬元。

【上圖,學生團體保險中的身故給付】




小小總結

 
關於這一次保險法第107條的修法,

算是2方陣營拉鋸戰的平衡結果。


一方認為,為了避免道德危險,不應該讓小孩有死亡給付保險金。

另一方則認為,沒有道德危險的天災人禍,應該要給。

最後則以61.5萬當作標準,

沒有全部不給,也沒有給全部,

算是比較平衡的結果。



那今天的文章就到這邊囉!

希望有讓各位了解這次修法的前因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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