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險的死亡保險中,
一定有一個欄位是要填寫【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有些人會直接寫【法定繼承人】,
但這樣的寫法會不會有糾紛呢?
【參考資料: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修訂五版,第107~111頁)】
一定有一個欄位是要填寫【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有些人會直接寫【法定繼承人】,
但這樣的寫法會不會有糾紛呢?
【參考資料: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修訂五版,第107~111頁)】
根本就沒有【法定繼承人】這個詞!
【法定繼承人】這個詞是有問題的,
翻開六法全書不會有【法定繼承人】這個名詞,
只有【繼承人】這個詞。
大家都寫法定繼承人,
也就一直延續下去了。
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我們先來看看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可以分為以下二種:
▲【具名指定】:
指直接記載受益人的姓名。
例如:想要把身故保險金給王大美,就直接寫「王大美」,
實務上還須要再加上身分證字號和聯絡方式,避免保險金給錯人。
白紙黑字清楚記載,最不容易造成糾紛。
▲【類名指定】:
指的是以特定身份關係作為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例如:在受益人欄位寫「夫」、「妻」、「子女」、「法定繼承人」等等。
可以分為以下二種:
▲【具名指定】:
指直接記載受益人的姓名。
例如:想要把身故保險金給王大美,就直接寫「王大美」,
實務上還須要再加上身分證字號和聯絡方式,避免保險金給錯人。
白紙黑字清楚記載,最不容易造成糾紛。
▲【類名指定】:
指的是以特定身份關係作為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例如:在受益人欄位寫「夫」、「妻」、「子女」、「法定繼承人」等等。
【法定繼承人】的「法」,
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這樣寫雖然省事,但有可能會有後面提及的隱憂存在。
可能離婚又再娶,
可能多生了小孩,
不同時期的法定繼承人可能不一樣。
因此,在受益人欄位填寫「法定繼承人」,會有以下可能。
第一種是【訂立契約時】的法定繼承人,
第二種是【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法定繼承人,
哪一種才是對的的呢?
有法院認為是【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法定繼承人,
有法院認為是【訂立契約時】的法定繼承人。
節文如下:
白話文:保險契約簽訂時為法定繼承人,就已經確定是受益人了,不會更動。
白話文:請求保險金時,活著的受益人才可以算是受益人
白話文:有受益人還活著時,身故保險金「不是」遺產。
白話文:沒有活著的受益人,身故保險金「是」遺產。
內容簡述如下
問題1:何時的「法定繼承人」?何時的「妻」、「夫」?
因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會改變,可能離婚又再娶,
可能多生了小孩,
不同時期的法定繼承人可能不一樣。
因此,在受益人欄位填寫「法定繼承人」,會有以下可能。
第一種是【訂立契約時】的法定繼承人,
第二種是【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法定繼承人,
哪一種才是對的的呢?
有法院認為是【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法定繼承人,
有法院認為是【訂立契約時】的法定繼承人。
節文如下:
本件被保險人向OO保險公司投保OO團體保險計劃時,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
白話文:保險契約簽訂時為法定繼承人,就已經確定是受益人了,不會更動。
有法院認為要先考慮所有情況,確認被保險人真正的意思是什麼,
在保險契約僅約定或指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身分關係時,則在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而死亡,決定保險金之歸屬時,除須就保險契約之文字為文義解釋外,更應探究被保險人之真意。
白話文:除了看條款文字,還要確認被保險人真正的意思是啥,確定他想給哪個時期的受益人。
因此,填寫「法定繼承人」,就會有上面的糾紛存在。
保險金是要給訂立契約時的「前妻(前夫)」?
還是「現在的妻(夫)」?
保險金是要給訂立契約時的「孩子A」?
還是現在的「孩子們A、B、C、D」?
保險金是要給訂立契約時的「前妻(前夫)」?
還是「現在的妻(夫)」?
保險金是要給訂立契約時的「孩子A」?
還是現在的「孩子們A、B、C、D」?
沒有寫清楚,就很容易造成糾紛。
問題2:法定繼承人不只一人,怎麼分?
最常見的說法,就是根據《民法繼承編第1144條》來分配。
民法1144條的白話文: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 ( 例:子女 ) 平分遺產,
若沒有子女,則配偶拿一半遺產,父母拿一半遺產。
若沒有父母,則配偶拿一半遺產,兄弟姊妹拿一半遺產。
若沒有兄弟姊妹,則配偶拿三分之二,祖父母均分三分之一遺產。
有沒有發現問題呢?
民法1144條是「遺產」的分配,
那「身故保險金」是「遺產」嗎?
我們來看一下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法110條第2項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保險法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法113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白話文:沒有活著的受益人,身故保險金「是」遺產。
被保險人身故時【有】受益人生存,
依保險法112條,身故保險金就不是遺產,
依保險法112條,身故保險金就不是遺產,
直接用民法1144條分配?有疑問。
除非條款或當初約定有說好怎麼分,
否則事情發生後,很容易為了錢怎麼分起衝突。
為了保險金的分配問題,
就為了「法定繼承人」怎麼分配保險金而鬧上法院。
內容簡述如下
受益人:保險公司應該按照民法1144條,配偶一半,父母一半才對!
保險公司:當初沒有寫怎麼分啊!所以按照連帶債權,配偶、父、母三人平均分。
上述案例身故保險金是100萬,
若按照民法1144條分配,配偶可以拿50萬,但均分的情況下只有33萬。
後來證實保險公司發錯錢了,
因為保險單條款裡面有寫依照民法1144條去做保險金的分配了。
假如金額更大,是1000萬呢?
那就是500萬和333萬,差了166萬,金額差很大。
如此分配方式不一樣,
可能造成家人對簿公堂,
本應該讓家人安心過活的身故保險金,
卻成引發家人衝突的導火線。
如下二圖,關於填寫法定繼承人的保險金要怎麼分配,
多數要保書或保單條款通常會約定依照民法繼承編的方式分配,
也就是民法1144條的比例。
但還是要仔細看清楚自己的要保書或保單條款怎麼寫。
受益人辦理拋棄繼承,
那還算是法定繼承人嗎?
有沒有資格領身故保險金?
節文如下:
白話文:保險契約簽訂時為法定繼承人,就已經確定是受益人了,不會更動,和之後有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無關。
而於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不因繼承開始後渠等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
白話文:保險契約簽訂時為法定繼承人,就已經確定是受益人了,不會更動,和之後有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無關。
結論:最好事先寫清楚受益人
只寫「法定繼承人」,可能會產生上述的問題:
即不知道是何時的法定繼承人?以及身故保險金怎麼分配?
因此建議大家,為了避免受益人為了怎麼分配保險金而對簿公堂,
填寫受益人的時候,最好事先指定人名,白紙黑字填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