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注意!離職後被斷續佣?法院有機會幫忙討回來!

保險業務員離開原來的保險公司或保經公司,

原公司以不能再繼續服務為理由,

把所有續期佣金都給了該保險業務員的直屬主管,

當真合理嗎!?來看看法院的見解


這一篇文章和影片是要給保險業務員看的。

如果還沒有看過之前的影片,

建議先看過後再回來看這一篇會更好理解。







關於保險業務員離開原公司後,

原來客戶之後繳交的保費,

離職的保險業務員可以領取續期佣金嗎?

大多數的公司都不再給離職業務員佣金,

但下面這個法院給了非常不一樣的見解。


這位案主原本是在三商美邦擔任保險業務員,

當保險業務員在外協助保戶簽訂保險契約,

並且保戶也繳交保險費之後,

保險業務員會領到【首年度佣金】,

而該保險業務員的直屬主管也會領到一部分佣金。




但是呢!

該保險業務員和三商美邦之間的承攬合約終止之後,

三商美邦就不再給續期佣金了,

而且把續期佣金全數交給該保險業務員的直屬主管。

其中一個理由是,

保險業務員離開公司後就無法再幫保戶服務,

所以不會再給續期佣金,

這種話聽起來似乎合理。

但法院的見解可不一樣!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見解可以分成以下幾點來解說

【1】續期佣金的請求權,不因承攬合約終止而消失

保險契約訂立之後,

保戶多數情況不可能在第一年把所有保費繳完,

通常都是分年繳交。



所以不是只有第一年的保費才算保險業務員的佣金,

之後第二年、第三年等等續年度的保費也要算保險業務員的佣金,

法院認為,

保險契約生效之後,

保險業務員就已經取得了續期佣金的請求權了。

承攬合約終止,只是不能再招攬新保險,

但原有保險契約的續期佣金請求權仍然存在。




【其二】

保險業務員提供的服務,

通常是協助保戶行使保單的權利,

例如辦理保單之理賠或是變更保險契約之約定。


但是法院認為,

並不是每一保戶都需要保單服務,

即使是沒有被服務過的保戶,

只要有繼續繳費,

保險業務員就可以領取續期佣金。


所以是否有續期佣金可以領,

決定性的因素是【保戶有繳交保費】,

而不是【保險業務員有服務】。


三商美邦主張要提供後續保單服務才會給續期佣金,

法院認為這樣的主張不可採。


訂立保險契約後,

【繳交保險費】是保戶應盡之契約義務,

和【保險業務員提供服務】無關,

兩者並沒有對價關係可言。



最後法院判三商美邦必須要給付該保險業務員120萬元,

而且不得上訴。



這個法院的判決徹底打爆了直屬主管、保險公司的臉,

直屬主管和保險公司常以不在公司任職、無法服務保戶,

把續期佣金斷的乾乾淨淨,

但法院認為續期佣金請求權在訂約時就已經確定,

和有沒有服務無關。


況且保險業務員要服務保戶,

不是說一定要待在該公司才可以提供協助。

保單變更資料表單或是理賠申請書,

保險公司的網站都可以下載,

甚至直接走到保險公司櫃檯拿表單填寫就可以了,

要提供這些後續服務,並不必一定要待在該公司才可以。


而對於一般民眾,

若保險業務員離開原公司後,如果不能領取續期佣金,

保險業務員可能、或許、有機會,

推銷其他沒那麼適合保戶的保單給原本的保戶,

因為沒了續期佣金,他勢必要賣新保單維持生活。



那今天這一篇的文章就到這邊了,

想跟前公司討續期佣金的保險業務員們,

可以拿這一篇判決討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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