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實支實付可以副本理賠嗎?萬一不小心弄丟正本收據怎麼辦?



【youtube影音解說】


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許多健保不給付的自費藥物、自費手術科技有了很大的發展,

此時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就是針對這些昂貴的項目做給付。

不過其中又有所謂的「正本收據理賠」和「副本收據理賠」,這是怎麼區分呢?




一、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他的目的是為了填補被保險人在醫療費用上的損失,

【實際支出多少,保險公司就給付多少】。

讓被保險人不必為了醫療費用煩惱。



而為了要證明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

【醫療費用收據】就成了重要的文件,

他是證明被保險人實際支出費用的證明之一。


二、正本收據與副本收據


實務上有所謂的正本收據理賠與副本收據理賠。

正本收據只會有1張,

副本收據可以向醫院申請無限多張。




所謂的副本收據,

是由醫院加蓋關防章,由醫院證明副本與正本相符。




三、如何判斷我的實支實付需要正本收據或副本收據?


有些保險公司限定要正本收據,

也有些保險公司接受副本收據,

這些可以由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的條款得知。



下面是只接受正本收據的條款範例,

條款白紙黑字寫「正本收據」:









至於副本收據理賠又是怎麼回事呢?

這個就要看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57條的規定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第57條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
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而保險公司
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時
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保險公司,則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的責任。但保險公司應以「日額」方式給付,前述日額之計算標準,保險公司於設計保險商品時應明定之。

(三)
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由上述可知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
1、「有」通知保險公司有其他實支實付
2、保險公司仍承保
3、其他公司已賠過的,仍應負給付責任
就是所謂的副本理賠(但也包含收據影本、抄本、謄本)

【第二種情形】
1、「沒」通知保險公司有其他實支實付
2、其他公司已賠過的,不負給付責任
3、應以日額方式給付

【第三種情形】
1、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實支實付
2、皆應負給付責任。




所以要保書才會詢問有沒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





保戶誠實說明已經有其他保險公司的實支實付,保險公司仍然承保,

依照《人身商品審核注意事項》第57條,

就可以用副本收據(也包含影本、抄本、謄本)申請理賠。

【若要保書上沒有詢問,建議要主動告知保險公司】



像下面這種條款的實支實付,

沒限定要正本收據,

且有通知保險公司已經投保其他家實支實付,

而保險公司也承保了,

就可以副本理賠(也包含影本、抄本、謄本)





四、為什麼有些公司一定要正本收據?


保險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損害填補原則】

損失多少錢,保險公司就填補多少錢,




思考看看,

若投保9家實支實付

有醫療費用10萬收據,就可以申請9次理賠,共領90萬,

將會使保險淪為賺錢工具。




下面這個裁判是個很吃驚的案例,


當事人投保25家保險公司的實支實付

因為拇指關節受傷就醫共計23萬元醫療費用

卻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實支實付559萬,

所以沒錢就讓拇指受傷一下。

但是最後法院判保險公司不必理賠。



有些公司為了確保被保險人只剛好填補損害,

就限制一定要正本收據,只准理賠剛剛好的錢,不多也不少。


保險公司擔心的不是【副本】理賠,
而是【複本】理賠。

若可以領取很多次保險金,容易引發嚴重的道德危險。


五、萬一正本收據不慎丟失了,該怎麼辦?


雖然有部分公司限制只能用正本收據理賠,


但萬一被保險人不慎把收據搞丟,將會損及被保險人的權益。

因此保險法學相關的教授有其他見解。

《保險法實例研習》修訂五版,第278頁,葉啟洲著,元照出版社

【內文節錄】
保險契約法上對於醫療費用單據之正本副本的評價,並無任何不同。在司法實務上,只要得以確認副本內容與正本相符,則副本亦具備完全之法律效力。故將問題聯繫至「正本理賠」或「副本理賠」,是對問題本質的誤會。








《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二卷保險契約,修訂二版,第336頁,江朝國著,元照出版社

【內文節錄】
假若被保險人因故遺失醫療單據正本,在副本無法請求理賠下,使被保險人無法獲得給付,
剝奪被保險人以其他方式證明單據真實性之機會故應可認為此等條款應屬本條(註:保險法第54條之1)第3款,加重被保險人之義務情形,該條款無效



1、正本收據只是證明醫療開銷的方法之一,不是唯一。

2、只要能夠證明損失的真實性,任何方法皆可以,不應限制只有正本收據。




也有另一個案例是關於癌症認定的爭議如下

【105年評字第1542號】
【內文節錄】
申請人雖無法提出病理切片檢驗報告直接證明已罹癌之事實,惟就其所提供之腹部電腦斷層檢查、磁振造影檢查及血管攝影檢查以足間接證實申請人罹有肝癌,且近年來對於癌症之診斷以不再以病理切片為唯一的依據,故申請人所提出之相關檢驗報告既足以證實其確實罹患惡性腫瘤。



1、病理切片只是證明癌症的方法之一,不是唯一。

2、只要能夠證明癌症的技術,任何方法都可以,不應限制只有病理切片。





六、小結

最後來個小總結

1、自己的實支實付醫療條款,若有寫「正本收據」,就限定「正本收據」理賠。

2、有告知新的保險公司已經有其他實支實付,而新的保險公司仍然承保,仍要理賠。

3、若不慎遺失正本收據,應嘗試使用其他方法(例如請醫院開立明細),

     向保險公司證明自己實際醫療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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