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疤凝膠,保險賠不賠?

【youtube影片連結如上】


萬一發生車禍或剖腹產要動手術、要各種藥材,

雖然醫療好了,但卻有醜陋的疤痕存在。

所以才會有除疤凝膠出現。

但問題是【除疤凝膠】會不會在保險公司理賠範圍內?


評議中心對於除疤凝膠的見解

 

我們先來看看實支實付條款的內容,

如果是傷害醫療實支實付保險,

就必須要是符合【合格醫院或診所治療的實際醫療費用】

傷害實支實付醫療條款範例(僅供參考,各家公司可能不同)
如果是住院實支實付醫療保險,

就必須要是符合【住院診療時】或【門診手術時】的條件
實支實付醫療條款範例(僅供參考,各家公司可能不同)




所以有以下要點要注意,

【1】治療的實際醫療費用(傷害實支實付醫療

【2】住院診療時的費用(住院實支實付醫療

【3】門診手術時的費用(住院實支實付醫療




除疤凝膠爭議在於,

疤痕美化是不是醫療、治療的環節之一?

而且除疤凝膠使用的時機是傷口癒合的期間,

這段期間通常是出院或是門診手術完成以後,






當然這不代表住院診療時的醫療開銷,

保險公司就一定會認賠,

像下面這個評議就認為住院沒有必要性,

也就不在理賠範圍內的。

【105評000386號】
摘要內容,申請人於住院期間內,僅接受傷口換藥,口服藥物,及骨科、眼科與牙科醫師會診治療。上述住院所接受的醫療照護皆可在門診約診執行,一般醫療常規亦採取於門診進行診治的方式進行,因此申請人於童綜合醫院之住院並無必要性。
...
根據病歷記載,申請人的外傷只有上肢骨折跟頭部外傷,但是因為申請人已經在竹山秀傳醫院進行必要的觀察與住院處置後,轉往童綜合醫院後只有使用口服藥物與外用藥膏及眼藥水,並無進行針劑治療或手術等其他住院之必要治療,按照醫療常規,就算是傷患有蟹足腫體質,後續應該還是在門診追蹤治療即可,所以並不具備有住院的必要性。 


 

以下我們來看看一些評議的見解

這個108年評議認為,

除疤凝膠並不是外傷必要之醫療器材,

僅是美容用途之用。

所以保險公司不賠有理。

【108年評字第2275號】
申請人因全身多處挫傷至大直診所就醫,共計17次。診斷書上並未註明傷口深度,但由就醫時間長達1個多月,應該有相當的傷口深度,才需如此長的就醫時間,醫師開立具有矽膠成分(Polysiloxane)的外用藥給申請人使用,文獻上,含矽膠成分的凝膠對深度傷口或縫合傷口,對一部分的人有效(但有些人或傷口則無必要,如果縫得很好的話),無法知道對哪些人或哪些傷口會有幫助。 
...
是依現有卷證及前揭專業醫療顧問意見可知,尚難認定申請人所使用的自費藥品是否確有必要,且其學理上主要為處理挫傷之後皮膚表面的疤痕,應該可以視為美容用途之用並非外傷治療上必要處理之醫療材料,即難認屬前開所列舉之項目,不符首揭強制險保險金給付條件,故相對人上開所辯,尚非無據。



109年這個評議,

也是認為疤痕矽膠筆沒有醫療效果,

所以沒有必要購買,

保險公司也不必理賠。

【109年評字第000518號】
益多酚酵素、HA玻尿酸加強液、DENSITY ACC、FLEXNOW為食品,
無醫療效果,並非醫療所需,與本案傷勢治療無關。

萬能救筋膏、益多酚酵素、HA玻尿酸加強液、LENISCAR疤痕矽膠筆無醫療效果,
沒有必要於出院時大量購買攜回。


102年這個評議,

也是認為美容膠並沒有積極的醫療,

所以也不在理賠範圍內。
 
【102評01752號】
根據○○醫院之病 歷記載,申請人於○○年○○月○○日於該院接受剖腹生產,手術過程順利,術後之復原狀況亦良好,由於術後僅禁食8小時,因此營養針應屬非必需。至於傷口用美容膠及護理凝膠並未具有積極之醫療處置行為,目前全民健保亦未納入給付項目,故應不宜包含於剖腹生產之醫療費用中。 

 
101年這個評議,

認為除疤材料並不是手術治療的環節之一,

而且也不是住院診療期間的費用。

保險公司的確可以不用賠償。
 
【101評000435號】
除疤藥品並無確切及客觀之醫療效果,故該等除疤藥品通常於手術結束後,由病患自行考慮自費購買使用。
...
就剖腹生產之手術而言,當剖腹產後傷口癒合,其療程應已屬完成,其後續為使傷口美觀,使用相關除疤材料,應非屬剖腹生產手術之治療,且除疤產品之使用,通常需於傷口癒合後使用,申訴人本次僅住院治療7日,所支付之手術傷口除疤材料費卻高達○○○元,故申訴人所支付之手術傷口除疤材料費應係於出院後使用,即非屬住院診療時所發生之費用,故與系爭保險附約約定之給付範圍尚有未符。



上面說了這麼多不賠的情況,

終於104年有一篇評議認為是要賠償的了,

這篇評議認為既然是由專科醫師開立凝膠處方,

該藥品應是具有療效的,

所以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
 
【104年評字第001278號】
矽膠凝膠(如Dermatix)屬於醫療器材,其實際之醫療價值雖仍有爭議,
但已經廣泛使用外科術後傷口還有增生性疤痕。
因此,此個案之使用應為合理。

與矽膠片相比較,凝膠對於關節處與皺摺處比較容易使用;
而根據病歷記載,申請人的外傷多位於關節處,所以是符合使用凝膠的適應症。

本案是由整形專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處方,
應該也是經專業評估後,認為有療效才會開給病患使用,
所以該藥品的療效似乎無庸置疑。

申請人使用系爭除疤凝膠Dermatix於傷口處,
係由整形專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處方,尚屬合理。

然依申請人傷口、用量及復原情形等具體情狀,
合理使用數量為何,意見則未一致。
爰參酌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意旨,
認申請人合理使用數量應從寬認定為12條。

 

 

可以找車禍加害人求償

 

如果是發生車禍需要除疤的話,

除了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也可以向車禍加害人求償,

因為民法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也就是要回復到車禍發生前還沒有疤痕的狀態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其次,上開增生性外觀之疤痕,固可視上訴人主觀 意願進行治療(見本院卷二第22頁),惟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應有之狀態。且依陽明醫院102年1月2日、同年5月24日之病患就醫摘要回單覆稱:『疤痕形成手術修疤或雷射或放射性治療,對疤痕淡化皆有改善空間』、『依病患就診時病情,以手術修疤方可達較佳淡疤成效』(見本院卷一第233、254頁),故上訴人自得依其意願以手術進行治療(修疤),被上訴人辯稱:疤痕之治療係醫美治療,並無必要云云,亦無足取。」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其為70年出生,正值青春年華,上開傷疤肥厚增生明顯,實已嚴重影響其外觀等情,上訴 人即原告尋求美容整型之醫療方式改善,佐以前揭醫療機構證明有其必要性,堪認上訴人即原告該部分主張,應屬 合理可信,而得列為其因本件車禍增加生活必要支出之損害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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