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理賠糾紛,手術不是保險公司說的算!



沒有動刀就不算手術嗎?

手術是保險公司說的算嗎?

來看看幾個評議中心的見解!


【手術】可以說是理賠糾紛中最大宗之一了!

手術相關保險的契約條款內通常會有如下的手術表格,

如果有進行表格內的手術,

就可以獲得相對應的理賠金。


【上圖,某間保險公司的手術表節錄,有進行表中的手術可以獲得相對應的理賠金】

但問題是如果不在表內,就會有很大的糾紛存在。

那到底是不是手術要如何認定呢?

下面我們來就幾個評議案例來分析看看!


※以下案例僅僅當做參考,並非通例,實際情況還是要個案分析。



手術相關爭議案例研析


 【案例1】 冷凍治療算手術嗎?

被保險人因「多發性病毒疣、手部」赴皮膚科門診接受「液態氮冷凍治療」,

全程沒有動刀割除,

只是使用液態氮反覆塗抹患處使它自然脫落,

是一種新型態的治療方式。【冷凍治療影片】


【冷凍治療示意圖,圖片出處



保險公司認為這樣不算是手術,

那評議中心如何認為呢?


【101年評字第000038號】
...
即不能單從名稱文字須為「手術」一詞解釋之,而應從醫療技術與治療之效果予以探求。
...
本案申請人所接受之冷凍治療手術
即為取代傳統皮膚腫瘤切除手術或是皮膚電燒灼術之新式醫療技術。


評議中心認為,

手術應該要從治療之效果予以探求,

冷凍治療手術雖然沒有動刀,

但他是取代腫瘤切除手術的新式醫療技術。

所以也算是手術!


 【案例2】 體外震波治療腎結石,算手術嗎?

被保險人因為有腎結石,

接受體外震波碎石術向保險公司申請手術理賠,


【上圖,腎結石常常引發劇烈疼痛,圖片出處GETTY IMAGES/WILDPIXEL】


但保險公司認為體外震波碎石術不需要住院或麻醉,

也不用切開身體組織,

是非侵襲性治療方式,

風險遠低於傳統手術,

所以拒賠!

那評議中心怎麼認為呢?

【101年評字第001716號】臺灣泌尿科醫學會亦曾表示:「手術之定義,簡言之,由外科醫師施行,用來診斷或治療外傷、缺損或疾病之方式皆稱之為『手術』...」
...
體外震波碎石雖由震波來擊碎結石,但也算是侵入性手術的一種,因為其併發症有可能造成病人腎臟出血或其他臟器受傷
...
施行體外震波碎石術,因該手術或多或少會對於周圍之組織造成影響,甚或有可能造成申請人腎臟出血或其他臟器受傷,故此種治療腎結石方式之手術,亦為侵入性手術之一種,且屬於腎內取石及腎盂取石術之範疇


1、只要能診斷或治療的方式,都可以稱之為「手術」

2、不是只有動刀才會造成身體其他傷害,體外震波碎石也會。

3、體外震波碎石術,也是取石術的範疇。



【案例3】
心導管支架放置,算手術嗎?



冠狀動脈是負責供應心臟養分的血管,

萬一發生阻塞或血管太過狹窄將會導致心臟壞死,

就是所謂的心肌梗塞,

必須將阻塞的情況解除。


【冠狀動脈的位置,圖片出處



第一種方式是【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之所以有「繞道」這二個字,

是因為醫師並沒有將冠狀動脈阻塞的部份切除,

而是會利用身體其他部位健康的動脈或靜脈來當繞道的通道,

使血液繞過阻塞的地方。

必須要把胸腔打開,讓醫生可以直視心臟進行手術。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影片】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圖示,圖片來源



第二種方式是【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及支架放置】手術影片在此

這個方式是將一個極細的氣球由導管內穿入至冠狀動脈狹窄處,

之後氣球擴張把阻塞處撐開使血管恢復暢通,

更可以裝上金屬支架防止再阻塞。


【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及支架放置,圖片出處

由於這種方式比較新,

不用動刀切開胸腔且傷口極小,

那到底算不算是手術呢?

來看看評議中心的見解。

【106年評字第001680號】
系爭手術應可視為系爭保單一及系爭保單二特定手術項目表所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之替代術式。有有鑒於現今醫學進步,因而發展出風險性較低的「心導管暨冠狀動脈支架放置手術」以取代風險性較高的「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且趨吉避凶亦屬人之常情,既可於「心導管暨冠狀動脈支架放置手術」及「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二者之中選擇其一接受治療,實難以期待申請人會因系爭特定手術保險金而選擇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105年評字第001650號】
因為『心導管手術』為較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低侵害性的手術,所以臨床上,除了某些禁忌症,如:無法放置支架的血管分岔處或大轉彎處,目前都傾向以『心導管暨冠狀動脈支架放置手術』來取代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成效也十分良好。
...
申請人所接受「心導管暨冠狀動脈支架放置手術」, 應可視為系爭保險契約特定手術項目表所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之替代術式,且依申請人之病況,亦可選擇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以治療其所患疾病。


例如這2則評議都是認為,

【心導管暨冠狀動脈支架放置手術】都是取代【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的方式,

所以保險公司不能以不是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為理由拒賠。


不過也是有評議採取相反見解如下:

【104年評字第000145號】
所謂「動脈間補助脈造成術」應係繞道手術(如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主要在作為兩條動脈間血液的輸送。申請人所進行之【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併支架置放手術】,並未涉及兩條動脈間之血液輸送,故不屬系爭附約所約定之特定手術種類,故不屬系爭附約所約定之特定手術種類,故相對人自無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之責。



結論

 

從前面可以發現,

評議中心對於不在手術表上的手術認定採取幾個大原則,

1、應從醫療技術與治療之效果予以探求。

2、因為醫療技術進步,而具有替代性的新式手術。


金管會保險局也有發函釋如下

【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3440號函】
即被保險人若罹患之疾病屬給付範圍(有收取保費並承擔危險對價關係存在)且醫療行為具有高度替代性者,應視個案事實與保戶採協議或從寬認定方式處理。


萬一被保險公司以不是手術拒賠,

可以由上面的角度去主張。




※以上只是針對特定案例做分析,

並不是每一次都會有一樣的結果,

實際情況還是要依個案分析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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