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4日 星期一

「手術」理賠糾紛,手術不是保險公司說的算!



沒有動刀就不算手術嗎?

手術是保險公司說的算嗎?

來看看幾個評議中心的見解!


【手術】可以說是理賠糾紛中最大宗之一了!

手術相關保險的契約條款內通常會有如下的手術表格,

如果有進行表格內的手術,

就可以獲得相對應的理賠金。


【上圖,某間保險公司的手術表節錄,有進行表中的手術可以獲得相對應的理賠金】

但問題是如果不在表內,就會有很大的糾紛存在。

那到底是不是手術要如何認定呢?

下面我們來就幾個評議案例來分析看看!


※以下案例僅僅當做參考,並非通例,實際情況還是要個案分析。



手術相關爭議案例研析


 【案例1】 冷凍治療算手術嗎?

被保險人因「多發性病毒疣、手部」赴皮膚科門診接受「液態氮冷凍治療」,

全程沒有動刀割除,

只是使用液態氮反覆塗抹患處使它自然脫落,

是一種新型態的治療方式。【冷凍治療影片】


【冷凍治療示意圖,圖片出處



保險公司認為這樣不算是手術,

那評議中心如何認為呢?


【101年評字第000038號】
...
即不能單從名稱文字須為「手術」一詞解釋之,而應從醫療技術與治療之效果予以探求。
...
本案申請人所接受之冷凍治療手術
即為取代傳統皮膚腫瘤切除手術或是皮膚電燒灼術之新式醫療技術。


評議中心認為,

手術應該要從治療之效果予以探求,

冷凍治療手術雖然沒有動刀,

但他是取代腫瘤切除手術的新式醫療技術。

所以也算是手術!


 【案例2】 體外震波治療腎結石,算手術嗎?

被保險人因為有腎結石,

接受體外震波碎石術向保險公司申請手術理賠,


【上圖,腎結石常常引發劇烈疼痛,圖片出處GETTY IMAGES/WILDPIXEL】


但保險公司認為體外震波碎石術不需要住院或麻醉,

也不用切開身體組織,

是非侵襲性治療方式,

風險遠低於傳統手術,

所以拒賠!

那評議中心怎麼認為呢?

【101年評字第001716號】臺灣泌尿科醫學會亦曾表示:「手術之定義,簡言之,由外科醫師施行,用來診斷或治療外傷、缺損或疾病之方式皆稱之為『手術』...」
...
體外震波碎石雖由震波來擊碎結石,但也算是侵入性手術的一種,因為其併發症有可能造成病人腎臟出血或其他臟器受傷
...
施行體外震波碎石術,因該手術或多或少會對於周圍之組織造成影響,甚或有可能造成申請人腎臟出血或其他臟器受傷,故此種治療腎結石方式之手術,亦為侵入性手術之一種,且屬於腎內取石及腎盂取石術之範疇


1、只要能診斷或治療的方式,都可以稱之為「手術」

2、不是只有動刀才會造成身體其他傷害,體外震波碎石也會。

3、體外震波碎石術,也是取石術的範疇。



【案例3】
心導管支架放置,算手術嗎?



冠狀動脈是負責供應心臟養分的血管,

萬一發生阻塞或血管太過狹窄將會導致心臟壞死,

就是所謂的心肌梗塞,

必須將阻塞的情況解除。


【冠狀動脈的位置,圖片出處



第一種方式是【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之所以有「繞道」這二個字,

是因為醫師並沒有將冠狀動脈阻塞的部份切除,

而是會利用身體其他部位健康的動脈或靜脈來當繞道的通道,

使血液繞過阻塞的地方。

必須要把胸腔打開,讓醫生可以直視心臟進行手術。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影片】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圖示,圖片來源



第二種方式是【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及支架放置】手術影片在此

這個方式是將一個極細的氣球由導管內穿入至冠狀動脈狹窄處,

之後氣球擴張把阻塞處撐開使血管恢復暢通,

更可以裝上金屬支架防止再阻塞。


【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及支架放置,圖片出處

由於這種方式比較新,

不用動刀切開胸腔且傷口極小,

那到底算不算是手術呢?

來看看評議中心的見解。

【106年評字第001680號】
系爭手術應可視為系爭保單一及系爭保單二特定手術項目表所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之替代術式。有有鑒於現今醫學進步,因而發展出風險性較低的「心導管暨冠狀動脈支架放置手術」以取代風險性較高的「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且趨吉避凶亦屬人之常情,既可於「心導管暨冠狀動脈支架放置手術」及「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二者之中選擇其一接受治療,實難以期待申請人會因系爭特定手術保險金而選擇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105年評字第001650號】
因為『心導管手術』為較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低侵害性的手術,所以臨床上,除了某些禁忌症,如:無法放置支架的血管分岔處或大轉彎處,目前都傾向以『心導管暨冠狀動脈支架放置手術』來取代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成效也十分良好。
...
申請人所接受「心導管暨冠狀動脈支架放置手術」, 應可視為系爭保險契約特定手術項目表所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之替代術式,且依申請人之病況,亦可選擇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以治療其所患疾病。


例如這2則評議都是認為,

【心導管暨冠狀動脈支架放置手術】都是取代【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的方式,

所以保險公司不能以不是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為理由拒賠。


不過也是有評議採取相反見解如下:

【104年評字第000145號】
所謂「動脈間補助脈造成術」應係繞道手術(如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主要在作為兩條動脈間血液的輸送。申請人所進行之【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併支架置放手術】,並未涉及兩條動脈間之血液輸送,故不屬系爭附約所約定之特定手術種類,故不屬系爭附約所約定之特定手術種類,故相對人自無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之責。



結論

 

從前面可以發現,

評議中心對於不在手術表上的手術認定採取幾個大原則,

1、應從醫療技術與治療之效果予以探求。

2、因為醫療技術進步,而具有替代性的新式手術。


金管會保險局也有發函釋如下

【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3440號函】
即被保險人若罹患之疾病屬給付範圍(有收取保費並承擔危險對價關係存在)且醫療行為具有高度替代性者,應視個案事實與保戶採協議或從寬認定方式處理。


萬一被保險公司以不是手術拒賠,

可以由上面的角度去主張。




※以上只是針對特定案例做分析,

並不是每一次都會有一樣的結果,

實際情況還是要依個案分析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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