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太晚通知保險公司會怎樣?


發生保險公司要理賠的事故,
條款都會規定須要在什麼期限內通知保險公司。
有的約定十日、有的約定立即,
但問題是假如超過期限、太晚通知保險公司,

會不會怎麼樣呢?








保險法關於通知的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

為了避免損害擴大、以及保全相關證據,
當然要盡早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法有關於通知的規定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於知悉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1)誰要通知?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2)何時通知?知悉後5日內(或依契約另有訂定的期限)



至於保險公司條款比5日還要短,

條款比保險法嚴苛,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這又是另一篇故事了。

不小心超過期限通知,會怎樣嗎?

萬一違反了保險法第58條的規定超過期限通知,
保險法第63條也有規定。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
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話文:超過時間通知,要賠償保險公司的損失。


事故發生後,

保險公司必須要蒐集證據、探查損失價值、避免損害擴大,
時間愈久,蒐集證據就愈困難(就是要花更多人力、財力),

因為太晚通知導致多出的開銷,

是可以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賠償的
(但是保險公司要舉證自己的損失)。

像是財產保險中的【火災保險】、【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都要釐清是誰的責任,或是釐清火災的實際損失是多少,
時間愈久可能就愈難調查。

反觀人身保險,
不論是【死亡】、【醫療】、【住院】、【手術】等等,
證據都在醫院保存的非常好,
比較不會有調查困難的問題發生。

超過期限通知,保險公司還是要理賠

萬一太晚通知,
保險公司卻說「超過期限才通知,不理賠」,
該怎麼辦呢?

沒關係,丟法院判決給他看。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通知之義務者,
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僅規定對保險人因此所受之 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未規定保險人得免除保險責任
話文:超過時間通知,沒規定說可以不理賠。



保險事故之危險一旦發生
保險人即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未依法定或約定期限通知保險人,
僅使保險人不發生遲延責任,
未若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將影響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 ,
無許保險人解除保險契約之理
至保險人如因此受有未能即時搜集證據以保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損害者,
應依保險法第63條之規定,
請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自無援用保險法第57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之餘地。
話文:
(1)保險事故發生了,就必須要理賠。
(2)保險公司可以請求賠償,但是不能解約。

目前法院判決也都一致認為,

即使太晚通知,保險公司仍要負理賠責任。

最晚2年內要通知

雖然超過期限保險公司仍然要理賠,
但也別拖太晚,二年內一定要通知。
保險法第65條有此規定。


保險法65條(節錄)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請求全之消滅時效自102年1月30日起算,
迄至原告提起本訴之104年9月18日,
顯已罹於2 年消滅時效,
故得拒絕給付保險金與被保險人即楊梅教養院,尚屬有據。


最後結論,
還是請大家盡早通知保險公司,
避免自己權益受損,
也可以早點拿到保險金,
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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