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事故發生後,
為了避免損害擴大、以及保全相關證據,
當然要盡早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法有關於通知的規定
(1)誰要通知?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2)何時通知?知悉後5日內(或依契約另有訂定的期限)
至於保險公司條款比5日還要短,
條款比保險法嚴苛,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這又是另一篇故事了。
不小心超過期限通知,會怎樣嗎?
萬一違反了保險法第58條的規定超過期限通知,保險法第63條也有規定。
事故發生後,
保險公司必須要蒐集證據、探查損失價值、避免損害擴大,
時間愈久,蒐集證據就愈困難(就是要花更多人力、財力),
因為太晚通知導致多出的開銷,
是可以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賠償的
(但是保險公司要舉證自己的損失)。
像是財產保險中的【火災保險】、【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都要釐清是誰的責任,或是釐清火災的實際損失是多少,
時間愈久可能就愈難調查。
反觀人身保險,
不論是【死亡】、【醫療】、【住院】、【手術】等等,
證據都在醫院保存的非常好,
比較不會有調查困難的問題發生。
不論是【死亡】、【醫療】、【住院】、【手術】等等,
證據都在醫院保存的非常好,
比較不會有調查困難的問題發生。
超過期限通知,保險公司還是要理賠
萬一太晚通知,
保險公司卻說「超過期限才通知,不理賠」,
該怎麼辦呢?
保險公司卻說「超過期限才通知,不理賠」,
該怎麼辦呢?
沒關係,丟法院判決給他看。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通知之義務者,
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僅規定對保險人因此所受之 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而未規定保險人得免除保險責任。
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僅規定對保險人因此所受之 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而未規定保險人得免除保險責任。
蓋保險事故之危險一旦發生,
保險人即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未依法定或約定期限通知保險人,
僅使保險人不發生遲延責任,
未若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將影響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 ,
殊無許保險人解除保險契約之理;
至保險人如因此受有未能即時搜集證據以保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損害者,
應依保險法第63條之規定,
請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自無援用保險法第57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之餘地。
(1)保險事故發生了,就必須要理賠。
(2)保險公司可以請求賠償,但是不能解約。
目前法院判決也都一致認為,
即使太晚通知,保險公司仍要負理賠責任。
最晚2年內要通知
雖然超過期限保險公司仍然要理賠,
但也別拖太晚,二年內一定要通知。
保險法第65條有此規定。
但也別拖太晚,二年內一定要通知。
保險法第65條有此規定。
請求全之消滅時效自102年1月30日起算,
迄至原告提起本訴之104年9月18日,
顯已罹於2 年消滅時效,
故得拒絕給付保險金與被保險人即楊梅教養院,尚屬有據。
最後結論,
還是請大家盡早通知保險公司,
避免自己權益受損,
也可以早點拿到保險金,
減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