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保險(俗稱意外險)投保後,
從學生轉職為飛機維護員,
職業變得更危險了!會怎麼樣嗎?
事實經過
先來看看原始的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判決》
這個案件的時間順序如下:
民國90年6月30日投保傷害保險,此時被保險人職業類別為學生。
民國95年4月6日,職業變成飛機修護訓練學員,但未向保險公司辦理職業變更。
民國95年6月28日,被保險人居所內吸入濃煙窒息而死亡。
雖然該事件符合傷害保險的理賠條件,
但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沒有辦理職業變更,
要打折理賠。
保險公司這樣的主張是否合理呢?
《延伸閱讀:意外險理賠糾紛!
車禍加白血病造成死亡,算意外?算疾病?》
變更職業,要記得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契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對價衡平原則】,
付出多少保費,
保險公司就承擔多少危險,
該案件中的被保險人職業從學生變成飛機維修員,
危險程度確實有增加,
所以依據條款以及保險法59條第1項、第2項,
被保險人的確有義務要通知保險公司這件事情,
讓保險公司重新評估要收取多少保險費。
【上圖:條款約定職業變更要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法第59條第1項】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保險法第59條第2項】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上表,
職業類別第1類是最安全職業,如學生、辦公室內勤。
職業類別第6類是最危險職業,如高壓電工作人員。第6類職業的費率為第1類的4.5倍。
沒有通知變更職業會怎樣?
由於變更職業是被保險人自己會預先知道且可以控制的事情,
應該要主動通知保險公司,
否則就是破壞保險契約的【最大誠信原則】,
根據保險法57條的規定,
保險公司是可以解除保險契約!
But,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
傷害保險對於職業變更有很特別的約定,
就是有「打折理賠」條款(以實際的保險契約條款為準)
【上圖:傷害保險條款約定,職業變更未通知而發生事故,依原應繳保險費比率折算保險金】
例如,
職業變更後,傷害保險金額100萬應該要繳交4000元的保險費,
但只有繳交1000元,
那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只會理賠100萬x(1000/4000)=25萬元。
雖然這樣的約定和保險法規定的不一樣,
但卻是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而且也沒有破壞保險契約的【對價平衡原則】,
依照保險法54條第1項規定該約定是有效的
《延伸閱讀:保險契約的條款,不是每一條都有效!》
應該要主動通知保險公司,
否則就是破壞保險契約的【最大誠信原則】,
根據保險法57條的規定,
保險公司是可以解除保險契約!
【保險法第57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But,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
傷害保險對於職業變更有很特別的約定,
就是有「打折理賠」條款(以實際的保險契約條款為準)
【上圖:傷害保險條款約定,職業變更未通知而發生事故,依原應繳保險費比率折算保險金】
例如,
職業變更後,傷害保險金額100萬應該要繳交4000元的保險費,
但只有繳交1000元,
那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只會理賠100萬x(1000/4000)=25萬元。
雖然這樣的約定和保險法規定的不一樣,
但卻是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而且也沒有破壞保險契約的【對價平衡原則】,
依照保險法54條第1項規定該約定是有效的
《延伸閱讀:保險契約的條款,不是每一條都有效!》
法院後來怎麼判?
這個案件被保險人的職業從學生轉換為飛機修護訓練學員,
後來因為在居所中因火災遭濃煙嗆死,
保險公司認為沒有通知職業變更,所以要打折理賠,
但法院的見解如下:
1、【居所火災遭濃煙嗆死】和【變更職業的危險增加】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判決】
因訴外人胡OO等人在其位於桃園縣大園鄉居所外縱火,致被保險人因而吸入濃煙窒息死亡,並非被保險人在華航公司受訓時所致,足證本件保險事故之發生與被保險人變更職業類別之危險增加情形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縱被保險人於本件保險事故發生前,已將其職業類別變更之危險增加情形通知被告,仍不生影響於被告就被保險人因意外火災致死之危險承擔範圍,是依系爭附約乃在於承保被保險人因任何意外事故所導致死傷之內容目的觀之,足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將其職業變更之危險增加情形通知被告,並未有損於系爭附約之對價平衡原則。
雖然要保人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已經更換職業,
但在家中因為發生火災遭濃煙嗆死與該職業病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並未破壞對價平衡原則。
2、依保險法54條,應解釋為由於該職務而發生保險事故,才可以打折理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判決】
系爭附約第15條第4項約定之所謂「被保險人未依第1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其真意究指被保險人未依該條第1項約定通知而因該職業變更發生保險事故,抑或指被保險人未依該條第1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任何保險事故,在解釋上容有爭議,顯屬有「有疑義」,依保險法第54條規定之意旨,自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被上訴人之解釋;
綜合上述原因,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全額理賠。
結論
雖然本案件法院是判保險公司要全額理賠,
但萬一被保險人真的是在維修飛機期間意外身亡的話,
那該怎麼辦呢?
非職務期間發生意外死亡,法院判賠全額,
但萬一真的是在職務時死亡呢?
原本用來規劃照顧家人的保險金,
就真的會被打折了!
基於最大誠信原則,
職業類別有更換最好仍是要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
但萬一被保險人真的是在維修飛機期間意外身亡的話,
那該怎麼辦呢?
非職務期間發生意外死亡,法院判賠全額,
但萬一真的是在職務時死亡呢?
原本用來規劃照顧家人的保險金,
就真的會被打折了!
基於最大誠信原則,
職業類別有更換最好仍是要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
避免讓拿到打折的少少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