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必備-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險!撞到法拉利也不怕


 

最近一起新聞是,

某位駕駛在開車過程當中不慎撞到四台法拉利名貴車,

需要負擔上千萬元的維修費用,

一般的民眾根本無力負擔。




開車已經是一般人生活的一部分了,很難避免,

但萬一發生車禍又可能面臨上千萬天價賠款,

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一、發生車禍,可能有哪些賠償責任?

車禍發生之後,

可能會對以下的對象有賠償責任:

(1)自己車外的人,例如對方駕駛、對方乘客、路人等等

(2)自己車內的乘客,例如自己開車闖紅燈導致乘客受傷,自己對乘客也有責任。


至於賠償的項目,

可以看民法對於賠償責任的細項:
   
【民法192條1項、2項】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
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
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3條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195條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213條1項】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被害人體傷:

(1)醫療行為所生之費用】
   要幫別人出醫療費用。
  
(2)【工作損失及勞動力減損之損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24號】(節錄)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 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最高法院63年台 上字第1394號、61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例參照)

    勞動力減損導致無法工作,可不是賠償對方每個月22k就好,
    
萬一自己把醫生撞殘了,要賠償他未來無法看診的收入。


(3)為生活上需要增加支出的費用
    例如需要購買輪椅,把家裡改造成無障礙空間,或是需要看護費用。

(4)慰撫金
    他被撞殘後無法再到處出國玩了,少了生活的樂趣,可請求撫慰金


這些金額零零總總加起來,數字是非常可怕的。

【圖片來源中天新聞】


被害人死亡,則間接被害人(如父母、小孩、配偶)得請求:

(1)直接被害人死亡前為其支出之醫療費用】:
     要幫別人出醫療費用。

(2)殯喪費用】:
     要幫別人辦理喪事。

(3)扶養費用】:
     
如果對方有二個孩子要養,要負責幫他養,養小孩很貴的。


(4)慰撫金】:
      對方的二個孩子沒了父母,或對方沒了小孩,
      無法享受天倫之樂,要給他們精神賠償。



被害人財物上的損失:

【修復費用或恢復原狀的費用】:

例如:撞上四台法拉利,車主可以要求恢復原狀的費用。
例如:撞壞政府的測速照相機,也需要賠償







二、什麼是「責任保險」


簡單來說,

責任保險是當自己需要賠償對方時,

幫忙自己賠償別人的保險,

所以是賠給對方,不是賠給自己。


我們先來看看保險法對於責任保險的定義,

【保險法第90條】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責任保險要啟動的要件有兩個,

1、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2、受賠償之請求。

上述所依的「法」即為民法

【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並不是事故發生,責任保險就會啟動!




有賠償責任,是責任險啟動的條件之一。

例如:

我遵守交通規則等紅燈時,後面的機車撞上我,他有受傷,

我是完全沒有責任的,所以責任保險就不會啟動。



又例如:

我撞傷一個老太太,我的責任是100%,

但是老太太很佛心沒有向我要賠償,那我的責任保險也不會賠償對方。



常見的責任保險有很多,

例如企業生產的商品有缺陷導致民眾受傷,有產品責任保險幫忙賠償。






例如火鍋店不慎燙傷客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也會出面。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2012/12/14網站】


看到「責任」二字,

就要知道是依照自己負擔多少責任賠償給別人的,

且須對方有跟自己求償,

並不是事故發生就一定會啟動責任險。






三、我已經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了,夠嗎?

非常不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民國87年1月1日開辦以來,

雖然給付金額從140萬(含20萬醫療費用)成長到今天的220萬(含20萬醫療費用),

但仍不足以應付今天重大車禍可能產生的賠償費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7條】
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220萬元為限

目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僅僅給付:

(1)殘廢或死亡:最高200萬。

(2)醫療費用:最高20萬。

前面說到把別人撞成終身癱瘓法院判賠3000多萬的例子,

200萬真的非常不足。



而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包含財產損失,

以這次撞壞四台法拉利的事件為例,

因為都沒有人受傷,只有財產損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不會啟動的。




四、開車必備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保險,乘客責任險

就是因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不足,

才會需要再加上【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保險】、【乘客責任險】來幫忙。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第一道防護線,

第三人責任險事第二道防護,

超額責任險是第三道防護。



有了這三道防護線,

才能夠安心開車上路,

不會因為車禍導致雙方都陷入一輩子的陰影,

為了自己、為了他人,請投保足額的責任險再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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