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時間還沒繳交保費會怎樣?保險的停效



手機帳單如果沒繳、水電費如果沒繳,

就會被斷話、斷水、斷電,

那如果忘記繳交保險費,是不是保險契約也會整個不見呢?


沒按時交保費,可先墊繳保險費


沒有按照時間繳交保險費,

若保單裡面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保價金),

可以先用它來墊繳保險費,

是一種忘記繳交保費的措施。



「保單價值準備金」通常是出現在長年期的保險契約,

因為提早把老年的保費繳交給保險公司,

多出來的錢就另外存成了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公司的要保書都會有【自動墊繳】的選項,

用來確認要保人是否有意願用保價金墊繳保險費。







【上面三張圖,要保書中詢問是否要墊繳保費的選項】


自動墊繳保費會先墊繳年繳保費,

不足墊繳一年,則須墊繳到月,

不足墊繳一月,則須墊繳到日。

不足墊繳一日,則會進入到下一步的催告程序



至於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墊繳主約還是附約呢?

可以看看人身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74條,

【人身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174條】
保險費的墊繳應於保險契約中明定。另主、附約保險費的墊繳範圍、方式與順序(如約定墊繳範圍包括本契約及以後附加之附約 ),並應於要保書明白揭露,且經要保人同意。


要看當初契約裡面怎麼約定的,

所以要以自己的契約內容為主。



例如下面這一則評議,

就是沒有約定主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以墊繳附約,

導致附約停效的案例。

【103評字第000204號】
然依前揭系爭保險契約附約約定內容,系爭保險契約附約保險費的墊繳,係於主契約繳費期間內,適用主契約墊繳條款,並無於主契約繳費期滿後得以主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之約定。又相對人係因無法由申請人之 授權帳戶中扣繳系爭保險契約附約100年 1月22日之應繳保險費,為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所發生,是相對人(註:指保險公司)自無從以主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系爭保險契約附約之保險費。準此,申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自動墊繳系爭保險契約附約保險費,於法難認有據。





超佛心的【催告】義務


水電費帳單沒繳交,

台水、台電可以直接斷水電,

但是保險契約不一樣,

在長年期的保險契約中沒有繳交保費,

保險公司也不可以立即把保險契約給斷掉,

他必須先「催告」,提醒保戶要繳交保費。



不過不是任何情況保險公司都有催告的義務,

依據自己的繳費方式以及繳別有不同的規定。



繳費方式可以分為以下數種:

1、【自行繳費】:拿單子去超商繳費或是自行匯款到保險公司帳戶

2、【保險公司派員收取】:到保戶家中收取保費

3、【金融機構轉帳】:用郵局或銀行自動轉帳給保險公司

4、【其他方式:信用卡扣款



繳別可以分為以下數種:

1、【年繳

2、【半年繳

3、【季繳

4、【月繳


若是【自行繳費】、【保險公司派員收取】,

則年繳、半年繳要催告,季繳、月繳則不必催告。


若是【金融機構轉帳】、【其他方式】,

則不論繳別都必須要催告。



可以拖多久不繳保費,還會有保障?


保險公司催告到達要保人後,

保險契約不會馬上斷掉,

而是還有30天的寬限期,

寬限期期滿後,保險契約才會進入【停效】,

使時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已經沒有保障,

但是保險契約並不是消失了,

之後還可以辦理復效。



整個流程可以用下面這張圖來展現。




A日:沒繳交保費

B日:保險公司發催告

C日:催告到達要保人最後住所或居所

C+1日:寬限期開始起算

C+30日:寬限期期滿

C+31日:開始墊繳保費

D日:不足墊繳一日保費

E日:保險公司再度發催告

F日:催告到達要保人最後住所或居所

F+1日:寬限期開始起算

F+30日:寬限期期滿

F+31日:保險契約停效


由上可知,

從不繳交保費到保險契約停效,

中間有很長一大段時間還是有保障的。

趕緊趁這一段時間趕緊繳交保費,

就可以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性。


保險公司寄錯地址,催告不生效力


一定要有催告到達要保人,

才會進入後面的程序,最後到達停效。



如果沒有合法催告,

保險契約不可能進入停效,

保險契約就會一直持續有效下去。



因此,

保險公司有沒有催告,

決定了這一份保險單是有效或是停效。



所謂的合法催告,方式如下

【保險法116條2項】
催告送達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居所
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根據保險法116條2項,

必須要把催告送達要保人的最後住所或居所

催告才會發生效力。



有案例是,

保險公司把催告寄送到【收費地址】,

而不是要保人的最後【住所或居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保險簡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足見被上訴人所填具之收費地址,係為其工作地點之所在地,並非其住、居所。又所謂居所係為某種特定目的而暫時居住之處所,被上訴人並無因工作之故而暫時居住於台北縣三峽鎮○○街68號1樓之事實,自不得將被上訴人之工作處所認定為居所。
...
保險法僅規定得向「住居所為送達, 始生效力,故如無法對住居所為送達時,得否以向其就業 處所為送達仍有疑義。本件上訴人既未向被上訴人之住居所送達催繳保費通知,且黃OO簽收之催告通知,未轉交被上訴人,自不生催告之效力,系爭保險契約之效力即不因被上訴人積欠保費未繳而停止


既然寄錯地址,

保險契約就不可能進入停效,

而是一直處於有效狀態,

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要給付保險金。



有部分保險公司的要保書會特別把【收費地址】和【住所】分開填寫,

這個時候就要檢視看看保險公司有沒有把催告寄錯地址。


【住所和收費地址分開填寫的要保書】


保險公司有義務證明催告有到達要保人


根據保險法116條2項,

催告必須送達要保人最後的住所或居所才會發生效力,

【保險法116條2項】
催告送達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居所
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那保險公司要如何證明催告已經有送達要保人了呢?

催告有沒有到達,決定了保險契約之後會不會走到停效,

這是一件相當重要的事,

而目前保險公司都是用大宗掛號郵件執據聯,來

當做催告到達要保人的證明。




但要注意的是,

大宗掛號執據聯只是能證明【保險公司有寄出催告】,

但是否可以證明【催告有到達要保人】呢??


【臺灣高等法院99年保險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
OO人壽雖辯稱於89年6月17日以掛號郵件向上址催告繳納保險費2萬8939元,並提出大宗掛號執據聯為證(見原審 卷(二)第42頁)。惟上開執據聯僅能證明郵政機關收受新光人壽所整理大宗郵件一批、第001178號編號受文者係尤OO;至於郵件內容為何、有無表明催繳保費意旨、郵務機關是否 已向該址送達等重要事項,上開執據聯均無從顯示。


有法院認為,

大宗郵件掛號只能證明保險公司有寄出,

但是無法證明有無到達要保人。





【臺灣高等法院99年保險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
審酌被上訴人(註:指保險公司)之資本總額逾500億元,此觀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甚 明(見原審卷第32頁),為我國相當有歷史、規模之人壽保 險公司,衡情被上訴人公司員工應無甘冒偽造文書罪責、 為單一個案偽造繳費歷史資料明細及墊繳記錄查詢單之必 要,況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該資料明細及查詢單為不實在,自堪認上開繳費歷史資料明細及墊繳記錄查詢單之內 容為真正。衡諸臺灣郵務送達之水準,被上訴人抗辯上開 2次催告OOO繳交保險費之掛號郵件應已送達OOO乙 節,尚非不可採信。


也有法院認為,

台灣的郵務送達水準相當高,

既然保險公司已經證明有寄出催告,

要保人收到催告的事實應可採信。




對保險公司來說,

比較安全的作法就是寄雙掛號,

才可以證明要保人有收到催告。


小結論


✔有勾選「自動墊繳」,可以用保單價值準備金先墊付保費,多一層防護

✔催告到停效中間,還有取多層關卡

✔保險公司寄到收費地址,催告不合法,所以不生效力

✔保險公司要舉證有寄出催告


至於保險契約如何辦理復效,

可以參閱《保險停效了!如何辦理復效!?》



熱門文章